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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网贷管理细则:禁止外地平台在粤设立总部

发布时间:2018-12-18 15:57:59 所属栏目:经验 来源:下载之家
导读:2月14日消息,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了,禁止外地平台在粤设立总部。 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

  2月14日消息,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了,禁止外地平台在粤设立总部。

  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明“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出台网贷管理细则:禁止外地平台在粤设立总部

  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意见稿中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和风险第一责任人。

  意见稿中还特别提及了重大风险报关机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省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应用网_镇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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