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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两谈快播案: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发布时间:2018-11-13 00:54:02 所属栏目:策划 来源:下载之家
导读:副标题#e# 人民日报近期两度发文谈论快播案,包括1月9日发表题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的署名评论;1月12日,再推出题为《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的文章。从标题大概就能看出人民日报的立场了,愿快播安息。 人民日报两谈快播案 以下为人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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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近期两度发文谈论快播案,包括1月9日发表题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的署名评论;1月12日,再推出题为《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的文章。从标题大概就能看出人民日报的立场了,愿快播安息。

人民日报两谈快播案: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人民日报两谈快播案

  以下为人民日报1月12日《用法治方式读懂“快播案”》原文: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快播企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审理过程网络公开直播,使得“技术中立”的话题成为热议焦点。“技术中立”是否可成为司法免责的理由?道德与法律是否会抑制技术进步?回答好这些问题,意义远超案件审理本身,关乎互联网时代我们能否畅享技术进步的红利。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类正是在技术的辅助下从蒙昧走向文明。但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技术是工具理性的产物,技术发挥怎样的功效却是由人支配的。技术的工具价值,只有在正确的人文理性、目标价值引导下,才能发挥最佳功效。否则,技术也可能为虎作伥,成为负能量的滋生场。

  在互联网领域,,有一个“避风港原则”:技术提供者只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技术被用于侵权,就可免于连带处罚。但“避风港原则”并不包括全部情形,除它之外还有一个“红旗原则”:如果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技术提供者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理由推脱责任。由是观之,司法裁判的重要在于技术背后的责任与意图,技术本身并非谁的“免罪牌”。

  关于互联网有句着名论断:互联网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无政府主义的东西。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必须以价值理性修正工具理性,以法治之堤圈住奔腾四溢的技术之水。有一些互联网企业的云端凋落,原因并不在于执法严苛、法律无情,而在于在价值理性上利令智昏。能够说,是人的价值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真正左右着人与技术的命运。换句话说,是由于人懂得正确地用火而不是用火本身,帮助人走出原始时代。匍匐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根本不可能崛起为时代的强者。

  开放、自由构成了互联网精神的精髓,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精神同法治精神相龃龉。也许有人觉得,法律为互联网画地为牢,会压制技术进步空间。其实,法律的意图在于保驾护航,法治的内涵在于尊重以及引导。只要合乎人类发展的长远未来,法律自然会为其铺路。技术发展有着自己的门道,互联网蓝海里的机会四通八达,真正走不通的路,只有悖德乱法这一条。

  社会是流动的,技术是常新的,法律终究存在滞后性,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道德之外还有人心。心中的道德律令虽容易被忽略,却是决断一切的度量衡。马克思曾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哪些可做,哪些不行,道义忖度远比利益考量关键。最可怕的堕落,是价值的堕落;最可贵的坚守,是良心的坚守。互联网比以前任意一项技术都更加广阔地延展了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也比以前任意时期都更需要参与其中的人增进自律与自觉。无论技术怎样创新与颠覆,正义价值一定不能被颠覆。

  网络已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没有人愿意看到网络空间遍布灰尘与污水,珍惜与用好网络空间比什么都关键。当我们想在技术红利中信马由缰,尤须擦亮那颗担当社会正义、守护人类良知的初心。

人民日报两谈快播案: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你觉得快播有无罪?

  以下为人民日报1月9日《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原文:

  1 月7日、8日,快播涉黄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技术出身的快播CEO王欣在法庭上展现出不凡的辩论技巧,将公诉 人提起的控罪一一否认。从法庭辩论中看,被告方快播团队成员以及辩护律师们的发挥可说得上精彩,一句“做技术不可耻”也在网上激起蜂拥转发,甚至还有人把 辩词编成段子传播,鼓掌叫好的声音不绝于耳。

  谁 也不会想到,2016年中国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竟是这样的开局。目前,快播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 讨论。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是公民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职责。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由于辩论精 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由于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

  事 实是什么呢?无论是在快播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许多播放软件工具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由于它 “无法替代”的作用。快播在几年中,因侵权等原因多次被处罚。当然,在审判中这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道理上需要厘清的一点是, 面对这些,如果仅靠几句“精彩”辩词就说“快播不黄”,岂不是掩耳盗铃?面对这些,如果不加谴责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同情,岂不是咄咄怪事?

  法律禁止的行为难道仅仅由于“愿打愿挨”,就能够合法化吗?正如王欣所说,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我们都应该尊重快播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是有句话也应该明白:违法不违法,不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

人民日报两谈快播案: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原快播CEO王欣受审现场

  新华社另选角度

(编辑:应用网_镇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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