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困难,指的是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之间发生矛盾,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管理。具体情况有: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中,因为股东之间特殊的股权比例结构,使得股东会连续几年无法召开,并且无法在一个股东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凯莱公司的股东会失灵,李某的监事只能不能发挥作用。公司已经陷入僵局。 案例2中,源升公司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已持续两年以上根本无法成功召集、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没有履行职责。持续两年以上没有作出任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已经形同虚设,公司已经不能有效运作,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困难。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里的“股东利益”是否指的是否是经济利益,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否定“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案例2中,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源升公司已经停业4个月,公司收入下降,股东的受益肯定下降。 案例1中,虽然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股东会议无法召开,但是公司并没有亏损,一直在盈利之中。 案例1法院的判决中认为:“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见,法院并没有把公司是否亏损作为“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标准,而是把股东权利无法行使,投资公司目的无法实现作为了“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据。因为案例1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于法院的判决有指导意义,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 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解散公司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是什么是意思呢?原告是否需要证明起诉之前已经通过了其他途径来解决,但是没有能够解决,法院才能判决呢?其他途径指的是哪些途径? 案例2中,为了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之间已经进行了6起诉讼。但是案例1中,在起诉之前,原告只是通过律师函告知了被告,但是并没有因其他事由起诉过被告。对此,法院如何理解的呢? 案例1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之间的矛盾,当地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可见,法院把当事人之间的函告通知、当地管委会的调解和起诉之后法院的调解均作为“其他途径”。 法律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一个条件,是因为司法解散公司影响非常大,可能损坏第三人的利益,涉及到劳动就业、税收、资源有效利用等许多方面。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纠纷,改变僵局,法院应该使用其他方式,比如通过调解使一方同意退出公司,另外一方以合理价格购买对方股权等等,实在没有其他方式的时候才能判决解散公司。 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强制要求原告在起诉之前已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过公司僵局的问题,即使原告没有通过起诉、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法院一般会在审判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来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如果通过调解等方式也无法解决,法律上也没有其他可供解决的途径,法院应该做出判决。 综上,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的时候非常慎重,作为公司的股东,遇到公司僵局的时候应该先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应用网_镇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