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法的码农看快播案(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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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作者jolestar一个学法的码农,微信公号:午夜咖啡。 一篇文章发布之后(《一个学法的码农看快播案》),有读者反馈两个问题,一是文章后面貌似刚开头还没展开详细论述就结束了,比如缓存数据应该等同于网络传输这个论点。二是有些技术词汇非互联网专业人士搞不明白。所以续写一篇,正好看到了韩友谊老师的《“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文中的一些观点不太同意,所以一并探讨下。 网上最近流传非常广泛的一个菜刀的段子,还被人做成了周星驰的视频,韩老师的文章中批评了这种比喻的不恰当,认为 “菜刀和快播软件不同,因为制造菜刀的人在将菜刀出手之后,不可能再支配之后的菜刀如何被使用。…… 但快播公司仍然可以随时支配客户端上该软件再网络上的使用”。 我这里另外再举一个比喻,快播公司的作用相当于快递公司,视频网站相当于音像店,用户购买了视频光盘,音像店通过快递发送给用户。结果公安机关查抄了快递公司的仓库,发现了光盘中有淫秽视频,然后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快递公司。大家一定会觉得很荒唐吧?而这里快递公司对传输过程中的光盘也是有支配权的。 那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呢? 先讨论下互联网给信息传递带来的变化
计算机互联网带来的这两点变化,完全打破了传统的”信息”的概念。传统的信息必须附加在具体的介质上,传递信息相当于传递介质。所以信息传播和物权变更是关联在一起的。但是互联网时代不一样了,信息的复制成本趋近于零,成本主要是带宽和存储了。于是各种技术创新都通过利用第二个特性来降低传输和存储成本。 如何降低传输成本?为什么说缓存应该等同于网络传输? 既然复制版和原版是绝对一致,为什么不通过就近复制的方式来降低传输成本呢?于是出现了代理缓存,CDN(内容分发网络),P2P等降低传输成本的解决方案。 上图表示有两个用户A,B请求资源W 如果加上缓存C,用户A,B请求资源的时候,实际上原始资源被缓存在离用户比较近的地方,然后将缓存发送给用户。常见的缓存主要是代理缓存和CDN。
当前大多数运营商为了降低网间结算成本,都会使用代理的方式缓存一部分用户数据,降低热点内容的带宽消耗。
如果是P2P模式,用户A请求到资源后,当用户B请求时会了解到数据已经在离自己最近的地方A处有了,所以可能直接从A处获取了。这是大多数P2P客户端的工作方式,用户在下载的同时也承担了传输的任务。 (编辑:应用网_镇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