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法的码农看快播案(续)
快播是混合了P2P和缓存技术的解决方案(PS2P),这次被查的服务器就是和网联光通小区宽带合作的服务器。 用韩友谊老师的话说就是: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所有的CDN或者运营商缓存服务,甚至使用P2P的个人,都有可能承担”传播”的责任了。再按照司法解释的十个视频量刑标准,随便找个人查封了他的电脑,问下有没有使用过P2P工具,很多人都足够触判刑了吧? 所以这里重新再声明一次上次的论述,网络传输中的缓存应该等同于网络传输,而不应该被视为传播。 快播在互联网里的角色到底是什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监管责任? 快播的角色是视频加速服务提供商,是一种帮助视频网站提高用户体验的中立技术服务,不是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提供站点。 相当于司法解释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来源于监管责任,而不是传播责任。即便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标准也应该是按接入的网站数以及涉及的非法收入来定,而不能是视频内容的个数。 之所以强调这点是因为当前互联网创业建站过程中需要依赖各种各样的中立技术服务:
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如果这些中立的服务提供商,对接入自己服务的站点内容承担和服务站点同等的监控监管责任,比如云主机服务商要对所有主机上的内容负责,云存储,CDN要对所有存储到自己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这等于给这些服务的创业者头上悬了一把随时会砍下来的剑,我觉得各位创业者还是考虑回家卖红薯吧。 这个其实就牵扯到了刑法里的"中立的帮助行为"之争。关于这个问题北大车浩的点评文章以及楚望台律师关于快播案的七个问答里有专业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但中立的帮助行为入罪或者按照共犯处理,或者量刑标准不同,即便卖菜刀的有罪,也不能和砍人的一样吧。 201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将上一篇文章提到的司法解释第六第七条作为法条固定下来,并且取消了司法解释第七条的共犯要求,可以说比司法解释更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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