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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十大隐性侵权现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费套餐

发布时间:2014-03-12 19:45:54 所属栏目:通讯 来源:站长网
导读:不同于瑕疵商品或明显侵权行为带来的侵害,有一些侵权行为更加“隐性”地存在于我们的身边。这些侵权行为或不能为消费者所认知、或不能及时引起消费者注意、或由于商家的垄

在购买后不久,该手机就反复出现无法开机的故障,毕女士到联通营业厅后,工作人员给了毕女士一个手机售后服务维修地址,但毕女士发现,该售后维修点已经取消,无奈毕女士只好再次折回营业厅。

面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态度,毕女士拨打了中国联通10010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几经周折后,毕女士的手机故障总算是得到了解决,但多次往返营业厅与售后服务之间,让毕女士很闹心。

无独有偶,2013年11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消费者许先生在阜平某通信运营商手中购买了一部价格为584元的某品牌合约机。购买之后没使用几天,手机就开始死机,而且无法开机。

许先生找到了运营商,确定手机存在故障后,运营商答应将手机返厂修理。可许先生拿到返修后的手机并再次使用了几天后,手机又开始死机了。这一次,许先生坚决要求退货,然而运营商的说法是按照协议合约机是不能退的。

许先生就此事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商家承诺给许先生调换一部新手机,事件才得到解决。

合约机也应享受“三包”

维修是合约机用户的头疼事,当合约机出现质量问题后,运营商一般让消费者找厂家维修,消费者往往在营业厅与厂家售后点之间两头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合约机是运营商卖给消费者的,按照我国手机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谁销售谁负责’,即使运营商没有能力维修也不能排除其‘三包’责任。由于运营商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来回跑、维修成本增加,运营商是应该给予补偿的。”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认为:“就目前市场反响看,合约机质量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一旦合约机出现非机主原因造成的故障,在维修时不仅可能无法得到正常购买享有的权利,会影响到电话卡的继续使用和话费返还。这种‘差别待遇’涉嫌差别歧视。虽然运营商可以用事先的合同作为免责抗辩,不过,此类合同大都是格式条款,既缺乏公平原则,又没有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应该归于无效。”

3G包月流量月底清零

2013年6月17日,消费者刘明在长沙移动分公司所属的服务厅办理了一个每月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的服务。

2013年8月1日,刘明发现,在当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他仅使用了150M上网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并在月底被清零。

作为一名律师,刘明觉得长沙移动月底流量清零的做法显失公平,便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于2013年8月初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

2014年2月22日,此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月底流量清零正是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流量并非物权法中的“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法院结合长沙移动此前告知的各类信息,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时效性的,即不存在侵犯消费的知情权。

中国移动方面在回复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在强调这部分内容,并表示目前已在部分地区推出了季度流量套餐。

对于判决结果刘明并未接受,整理材料后,刘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他坚持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因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结果,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今年两会期间,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钟天华也回应说:“套餐内流量月底清零是运营商的通行做法,打个比方说,在肯德基买了全家桶套餐,吃不完的鸡腿总不能退回去吧?”

 看不懂的手机“月租费”

“月租费、套餐费、最低消费、保号费这么多的费究竟是什么意思?”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郭女士最近想办个手机号,但一大串的“费”把70多岁的郭女士搞糊涂了,“移动客服告诉我每月需要5元的月租费,我平时根本不打电话,办个手机号是为了家人能找到我,为什么不能用多少钱交多少钱?”

记者致电北京移动、联通、电信的客服后发现,办理手机号不花钱是不可能的,消费者只能二选一,要么交月租费,要么办理套餐。中国移动月租费5元,套餐最低10元/月;电信的月租费是3元,套餐最低49元/月;联通的月租费是5元,套餐最低16.99元/月。

郭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向移动公司租任何东西,因此月租费是在乱收费,事实上手机月租费长期以来饱受消费者诟病,但迟迟无法取消。

公开资料显示,月租费起先是固定电话用户需要缴纳的,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安装、使用电话的人少成本高,电信用户由于占用电信部门的通话资源所以每月要向电信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但与固话通讯不同,在移动网络中,从基站到线路为所有手机用户公用,不具有排他性。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曾这样比喻:打手机像坐出租车,打固话是包车。乘出租车还要付月租费是不合理的。

 运营商收月租费有违公平

手机月租费为什么收?月租费价格是如何制定的?有没有法律依据?

长期关注手机资费问题的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认为:“手机月租费的继续收取,已经让运营商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理应彻底取消月租费。”

王利平分析,事实上,运营商已经觉察到月租费的尴尬,通过套餐等形式逐步降低月租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表示:“各大运营商都在收取月租费,但师出无名,月租费是什么也不给消费者讲清楚。长期以来消费者对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已经无可奈何了,运营商依靠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有关部门应该结束这种行业的垄断。”

“消费者有权按照实际的消费付款,运营商额外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原则。”吴景明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并非因为法律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运营商都具有约束力,但实践中‘特权行业’的经营者有法不依是普遍现象。”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也有同感:“月租费的收取缺乏法律依据,不仅违反市场规律,而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收取月租费、缴纳保号费在实质上都是强制消费的表现。从法学理论上看,只有拥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商家,才有可能采取强制消费手段牟取暴利。因此,在通讯消费领域中,只有打破垄断,消费者权益才有可能真正得到保障。”

(编辑:应用网_镇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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